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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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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7年 修订)
为做好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08〕4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17〕1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院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具体事务。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
二、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
家庭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院正式学籍(高职、中职)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校生。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父母一方已去世,家庭特别困难的或残疾学生。
(三)烈士子女及民政部门优抚的对象。
(四)父母年迈、残疾或病重,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五)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
(六)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来自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突发事件(特大灾难、意外事故等)或其他特殊原因,
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的。
(九)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十)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学生。
三、家庭困难等级的认定
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进行认定。
(一)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学习生活费用低于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7、家庭所在地属于贫困山区或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或生活费用的学生;
8、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比较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学习生活费用低于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的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城乡零就业家庭的学生;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学习生活费用低于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而且未达到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3、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4、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7、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8、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一)每年6月,辅导员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二)每年7—8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三)每年9月10日前,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回《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深入了解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等级上报系。
(四)每年9月底,系认定工作组广泛征求意见,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及其等级,在本系内进行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杜绝信息泄漏。各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五)每年10月中旬,学生资助中心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等级在全院公示。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查认定。
认定过程中,如师生、家长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系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于以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对系的认定结果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将会同系一起作好解释工作。
五、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
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全年无错九肖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系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六、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全年无错九肖网站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印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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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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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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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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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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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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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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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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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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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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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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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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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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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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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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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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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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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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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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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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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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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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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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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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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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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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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员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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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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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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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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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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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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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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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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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 荐 档 次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陈 述 理 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__年 月 _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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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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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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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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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___________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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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年 __月 __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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