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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1-15
一、处理机构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二)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进学院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二)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向学术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三、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材料后,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的系(部)负责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并将调查结果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的决定。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调查工作组展开调查、取证,形成鉴定结论,并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可适当延长)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交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三)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工作组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核实,必要时再次调查取证。在听取当事人或责任人陈述或申辩的基础上(必要时请举报人出席),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可适当延长)做出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四)学术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持有异议,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申诉复议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可适当延长)重新形成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五)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学术认定的最终结论。学术委员会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报告报送学院和职能部门,作为处分的事实依据。
(六)学院对涉嫌学术不端的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和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七)当事人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影响学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应暂时中止其学风建设机构成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者,应予回避,退出调查工作。
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有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宜参加调查、评判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四、处理结果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在当年的年终考核、评先、聘任、职务晋升及带头人等遴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正在从事的学术工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已经完成的学术成果,不予承认,并追回相关资助与奖励,取消其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党员或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附则
(一)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申诉和监督。
(二)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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