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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无错九肖网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暂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院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凡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行政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果院长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会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主持。
第六条 出席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全体院领导。
第七条 列席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非院领导的院务委员会成员为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上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中途离会,特殊情况需中途离会时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利益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在暂时退会前应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并确定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列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听取相关情况汇报: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院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
(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校园治安、环境建设方案等;
(三)审议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决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评定职称、奖励与处分;
(七)教职工的辞退、辞职,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调动;
(八)决定学院的重要学术推荐人选,行政方面的对外推优,教学科研评奖等;
(九)毕业生就业方案;
(十)决定学生的重要奖励、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和转学、退学事宜;
(十一)决定学院行政工作各类委员会的成立与人员调整;
(十二)学院行政工作制度及其他重要行政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十三)根据学院规章制度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及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可以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召开行政专项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事项,院长可以建议直接提请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与材料的准备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在开会前一日通过院长办公室提交主持人审定。对个别急需研究处理的事项,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临时列入议题。
第十五条 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事前应由分管院领导与相关单位查明情况,明确请示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理由。
对于基础情况不清楚、请示事项不明确、欠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理由的提案,应当由分管院领导责成相关单位补充完善后再提出。
第十六条 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或者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情况,由请示、汇报单位负责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当格式规范、内容清楚、文字简明。涉及秘密的,应当标明秘级。
会议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于提出议题时一并提交党政办公室。经主持人同意列入议题后,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提交单位复制并呈送出席会议和列席相关议题的人员。
会议材料涉及学院秘密的,除保留原件存档外,其余材料一律由提交单位收回统一处理。
第五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管院领导陈述请示事项、基本情况、处理建议及理由;
(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补充说明;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询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四)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上汇报情况、发表意见,应当简明扼要、紧扣议题、态度鲜明、阐明理由,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主持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结果正式作出会议决定。决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呈送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将院长办公会议原始记录、纪要签发稿及会议材料原件存档。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拖延或擅自改变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已经决定的事项,在执行实施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分管院领导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及时向院长报告执行情况,党政办公室协助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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